•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成都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填写发布者名称   来源:成都市信鸽协会   阅读:7881   评论:0

成都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信鸽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鸽项目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在全国正式开展比赛的96个体育项目中的一个。信鸽又是特殊运动员,应当给予一定的活动空间和栖息地。房屋屋顶搭建鸽棚较房屋其它部位搭建鸽棚饲养信鸽对市民日常生活、环境卫生的影响最小,比较符合饲养信鸽的实际。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棚。在屋顶新搭建鸽棚前应向所在地信鸽协会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搭建鸽棚须在鸽棚所在地信鸽协会备案并报城管部门。所建鸽棚不得影响市政市容美观,严禁乱建乱搭,并不得更改用途。

第三条 成都市各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鸽协会进行管理,各级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及竞赛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请成立一个信鸽协会,不得另外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民间组织。

第五条 信鸽饲养人必须取得成都市信鸽协会会员资格后,方可申请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饲养信鸽

第六条 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举办信鸽展示、交流、拍卖活动,须向成都市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建立种鸽舍、赛鸽公棚、赛鸽俱乐部等,须报经成都市信鸽协会批准并备案后,依法在相应的工商、民政等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凡准备在建筑物屋顶搭建鸽棚的鸽协会员,应当向所在地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鸽棚设计图,由区信鸽协会实地勘察后,报由成都市信鸽协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搭建。已经搭建鸽棚的协会会员应向成都市信鸽协会提交鸽棚资料经审核、批准、备案并提交给相应辖区城管部门,不符合《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应限期整改。

第九条 凡房顶搭建鸽棚,应建在产权属于本人的住宅房顶,如搭建在他人住宅房顶的须由产权所有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房顶属于公共屋顶,则须经物管认可后方能搭建。

注:建筑物屋顶鸽棚,高度不得超过3米,搭建面积不得超过35平米。鸽棚要求外形美观、结构牢固、材质轻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有防止污染公用水箱水源的措施,鸽棚不得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不得在阳台、窗户等未规定区域私自搭建鸽棚。鸽棚立面颜色须符合整体环境色彩要求。

第十条 未经得市信鸽协会颁发牌证的鸽棚,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建筑物屋顶搭建鸽棚,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日照,不得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带来危害。对已领牌证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或左邻右舍反映强烈的鸽棚,由所在地信鸽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查勘,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搬迁或拆除。

第十一条 经成都市信鸽协会批准搭建的鸽棚如遇拆迁,成都市信鸽协会有义务对该会员饲养的信鸽数量开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和提供相关的成绩资料,并对鸽棚的赔偿金额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必须接受市容、环卫、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监督,遵守鸽协文明养鸽的规定,做到信鸽定时训放,不得全天敞开驯养,每日清扫鸽棚,定期消毒,加强信鸽疫病防治管理,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对于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鸽协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则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信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鸟类,凡偷窃、投毒、抢劫、枪击、捕杀信鸽,窝藏赃鸽以及阻扰公务、殴打执勤人员者,将报送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行为对信鸽(特别是名贵品系的种鸽、比赛优胜鸽)造成致死、致伤、致残后果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成都市市信鸽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举办信鸽竞赛活动,凡涉及联赛、对抗赛等跨行政区域的比赛,必须报上一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与市信鸽协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各类开业、庆典、开幕式等项目的信鸽放飞,必须由各县(市)区信鸽协会组织,并报各县(市)区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任何个人或借协会名义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均属非法,经劝阻无效的劝其退会,直至开除会籍。

第十六条 信鸽协会所发的信鸽足环是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定制并逐级下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同时,任何伪造优胜鸽的奖状和归巢证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信鸽协会会员违反《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必须限期七天内整改。如拖延拒不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赛、罚款、会员除名、开除会籍等处分。 

第十八条 成都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成都市信鸽协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信鸽协会


联系方式:会员部13688407980 ;裁判部18980909387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96号7楼


蜀ICP备16026457号-1